作者:蒋良峰 编辑:柏华启 来源: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2-01-13 14:43:57
长顺县检察院在办理杨某盗窃罪一案时,从审查逮捕至审查起诉过程中,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杨某进行讯问和帮教期间,陪同的法定代理人均是其奶奶,经社会调查发现,杨某从小与其父亲关系不好,还未成年就单独在外租房住,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因忙于工作并未与杨某共同居住生活,对于杨某的表现情况并不了解,平时联系频次较低,疏于管教,杨某父亲再婚后,更是放任不管。为此,长顺人民检察院针对杨某监护人存在的监管缺失问题,制发《督促监护令》并宣告送达,指出了监护人教育方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方法和建议,并进行了训诫,向其说明不履行监护职责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孩子的管教。
“督促监护令”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如果发现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缺失时,由检察机关向监护人发出,目的在于唤醒监护人的责任意识,督促其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下一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跟踪,定期开展回访,充分了解监护令的落实情况,督促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构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和谐家庭关系,筑牢家庭保护“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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