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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县检察院:一被告人庭上反悔被加刑

作者:彭纯旖 编辑:柏华启 来源: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2-01-27 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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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4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的量刑建议。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控王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转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得资金,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的犯罪事实,王某某当庭反悔,对此法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月24日法庭重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方出示全案证据并质证,围绕犯罪构成进行法庭辩论,并当庭调整量刑为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至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五千元。最后,合议庭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合议,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释法: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体现认罪认罚的结果,具有量刑证据的特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其主要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其正当化的依据不仅仅是诉讼效率的提升,同时体现刑法的宽容性,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适用认罪认罚案件中,同样要实现刑法的教育、预防功能,只有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造成的危害,才能真正实现具结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