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的某天晚上,杨某A、杨某B、杨某C及姚某4人一同在惠水某店吃宵夜。宵夜过半,杨某A提出盗窃货车电瓶销售获利的想法,另外3人考虑片刻后都觉得可行,也都同意去“捞偏门”。
随即杨某A购买扳手等工具、杨某C租赁车辆,同时4人就盗窃过程进行分工,一人负责驾驶车辆、一人负责拆卸电瓶、另外两人负责放哨及协助拆卸、搬运电瓶。
一切准备就绪后,2021年12月24日凌晨,杨某A、杨某B、杨某C及姚某4人驾驶租赁来的面包车,分别在长顺县摆所镇、长顺县县城、长顺县威远社区、惠水县等地进行盗窃活动,4人一晚上共盗窃了9辆货车的16个电瓶。
4人将盗来的电瓶送到废品收购站按斤销售,除去租车费用及油费等费用后,每人分得赃款450元。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A、杨某B、杨某C、姚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