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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对非法捕捞说不:捕30斤鱼,投放3万尾鱼苗

作者:张圆圆 编辑:周子霞 来源:罗甸检察 发布时间:2022-05-17 16: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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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知道错了,我今天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弥补之前的错误,今后一定以此为戒,遵守法律,保护生态资源。”王某某在活动现场表态。全程参加此次活动的当地村民黄某某当场感慨道:“今天受教育了,非法捕捞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让自己承担修复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他们就捕了30余斤鱼,得不偿失啊,以后坚决不能在保护区、禁渔期内捕鱼电鱼。”
  
  5月13日,罗甸县人民检察院联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罗甸县公安局、罗甸县农业农村局在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大小井水域举行生态环境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共同督促非法捕捞行为人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6人与当地群众一同放生其自费购买的鱼苗30000尾,及时履行了生态修复责任,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抖音平台进行全程直播,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据悉,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6人分别是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6人均是在禁渔期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通过非法电鱼或网鱼等方式进行捕捞,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后,移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罗甸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6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是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部分已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因其行为破坏了渔业生态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法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因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6人承诺自愿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满足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求,已无起诉必要,但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院遂与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6人达成调解协议,随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保该协议有效落实。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共利益才是目的。”现场监督放流的公益诉讼工作负责人介绍道,这是该院首次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督促当事人履行民事责任,不仅有利于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与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罗甸县公安局、罗甸县农业农村局积极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一次联合行动,旨在通过现场监督执行公益诉讼案件确定的生态修复责任,弥补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警示教育行为人及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动自觉,同时,切实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联动配合,形成保护公益合力,尤其是让案件当事人、当地群众全程参与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真正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办案中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