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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法院: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胜诉权益

作者: 编辑:金莎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7-12 15: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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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罗甸县人民法院一直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在执行中结合事务集约、繁简分流机制积极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坚持善意文明执行。近日,为罗甸某劳务公司执行到位工程款34.3125万元,及时兑现了申请人胜诉权益。
  
  案情回顾
  
  罗甸某劳务公司与贵州某能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罗甸某劳务公司为贵州某能源公司承建部分工程。工程完工后,贵州某能源公司一直以工程未验收、罗甸某劳务公司未将相关建设工程资料移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罗甸某劳务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贵州某能源公司应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被执行人贵州某能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贵州某能源公司一直拒绝履行支付义务。
  
  执行过程
  
  申请人罗甸某劳务公司向罗甸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罗甸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某能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委托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冻结、查封,多次电话联络被执行人贵州某能源公司负责人进行多番释法明理,消除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在执行法官耐心的解释劝说、督促下,被执行人贵州某能源公司将本案执行标的34.3125万元存入被冻结银行卡中,本案得以圆满执结。
  
  下一步,罗甸法院将按“贵在执行”攻坚行动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在执行中既坚持依法依规公正执法,又坚持善意文明柔性执法,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发挥法治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堡垒作用,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法院力量。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编 辑 | 金莎

一审一校 | 杨光琼

二审二校 |陆兴国

三审三校 | 陈忠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