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编辑:金莎 来源:中国禁毒、贵州司法 发布时间:2023-08-10 16:53:17
2021年12月,被告人李某胜带毒品冰毒到酒店房间进行吸食,当时房间内还有被害人郭某某(未成年) 等人。李某胜吸食冰毒时,见郭某某在一旁观看,便向其发出邀请。郭某某未同意,李某胜便以不会受到指责为由进行宽慰,并将冰毒吸壶上的吸管放到郭某某的嘴里,后郭某某吸食了一口冰毒。经鉴定,郭某某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李某胜尿检结果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胜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应予刑事处罚;其教唆未成年人吸毒,应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来源:中国禁毒、贵州司法
编 辑 | 金莎
一审一校 | 杨光琼
二审二校 |陆兴国
三审三校 | 陈忠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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