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编辑:金莎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20 15:34:43
基本案情
202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采取发布微帮、朋友圈信息等方式谎称不需要参加考试几个月内就能拿到驾驶证,先后骗取了穆某、王某等31名被害人共计24余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同时通过谎称帮助出租汽车获取租金、个人驾校账户资金被冻结等方式,骗取了黄某、王某愿二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审理情况
罗甸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不受侵犯,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各被害人财产损失。
法官提醒
驾考无捷径,相信花钱就能买到驾驶证的,结局往往是“钱证”两空。广大公民群众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警惕,考取驾照要到具有正规培训资质、管理规范的驾校参加驾驶培训。切勿相信所谓“代考驾驶证”、“买驾驶证”、“考试包过”等广告信息,以免让诈骗分子有机可乘,造成自身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1】7号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我省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千元;
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万元;
三、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五十万元,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编 辑|金 莎
一审一校|杨光琼
二审二校|陆兴国
三审三校|陈忠富
中共黔南州委政法委员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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