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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小心监护权被撤销。

作者: 编辑:金莎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02 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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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没有监护意愿或没有监护能力的,该由谁来进行监护?怎么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本院最近依法办理了一起申请撤销监护权案件,现就该案进行释法析理,用以提醒和教育广大未成年人的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主动承担扶养责任,努力为未成年子女营造良好成长环境。

  

  案情回顾

  被监护人小荣是罗甸县某乡镇16周岁高中生,其父亲老良与母亲老乔于2020年12月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小荣由其母老乔扶养。2021年3月老乔因故去世,小荣开始与其舅舅共同生活,并由其舅舅承担小荣的生活和教育的费用。期间,老良作为小荣的法定监护人,并未履行监护职责,也未支付抚养费。2022年11月,罗甸县检察院向老良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教育义务,但老良依然未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小荣的舅舅遂起诉至法院申请撤销老良的监护权,并变更自己为小荣的监护人。

  

  情况审理

  经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拒绝承担监护责任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顺序协商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被监护人之母已去世,父亲老良监护能力较弱,且监护意愿不强,其在收到检察院向其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后仍未能主动履行监护人职责。本院依法征求了其他依法优先享有监护资格的亲属的意见后,其具备监护资格的亲属均表示没有能力担任小荣的监护人。同时,本院还依法征求了被监护人小荣本人的意见和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本院根据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遵循着最大程度保护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初心,最终依法判决撤销老良的监护权,并依法将小荣的舅舅变更为新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的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另行指定其他监护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监护权后,支付抚养费等义务并不因此免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编 辑|金 莎

一审一校|杨光琼

二审二校|陆兴国

三审三校|陈忠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