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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 出租银行卡赚快钱?小心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作者:刘林燕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3-07-21 09: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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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冯某在观看网络直播时通过添加微信的方式认识了龙某,经协商,冯某同意以每天 2000 元的价格将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广发银行卡、手机卡等带至广东揭阳、汕头、赣州、福建泉州等地租借给他人,通过刷脸及取现的方式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其提供的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所得共计 114.49 余万元。
判决结果
瓮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处以刑罚。其积极退还被骗人李某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类似案件有其共同点,被告人都想通过出借银行卡等方式不劳而获,对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行为认知不清晰。天上不会掉馅饼,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的这种行为,极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