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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盗窃 多次作案终落法网 来钱快 获刑更快

作者:王先进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3-08-18 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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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5日,瓮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团伙盗窃案在瓮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霍某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兰某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作案车辆被依法予以没收。
        据悉,2022年11月、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兵、周某华、周某飞、霍某通、兰某友多次驾驶周某华的车辆在瓮安县、福泉市、松桃县等地多次盗窃变压器、电缆线,后将盗窃的变压器铜芯和电缆线拉到石阡县卖给金某,金某明知是盗窃物品而予以收购,并将收购的电缆线拉到贵阳市花溪区贩卖赚取差价。经瓮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物品价值达23万余元。
       经审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兵、周某华、周某飞、霍某通、兰某友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兵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本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检察官提醒:不义之财去不得,投机取巧行不通。想要致富还得靠自己勤劳的双手从事正规职业,切勿通过旁门左道获取利益,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守护好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莫给他人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