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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电缆卖钱,盗的买的双双被判刑!

作者:罗晔瑶 编辑:覃静戎 来源:荔波县人民法院编 发布时间:2024-01-25 11: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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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件。被告人潘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至6月,被告人潘某某为获非法利益,四次驾驶摩托车到荔波县环城西路,盗窃正在投入使用的荔波县环城西路市政设施路灯照明工程电缆线,致使荔波县环城西路55余盏路灯不能正常照明,危害公共安全。
  
  后被告人潘某某将盗窃得到的电缆线变卖给被告人蒙某某,从中获利16569元。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将电缆线收购后变卖,从中获利3100元。经荔波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所盗电线价值为27545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的方式秘密窃取正在使用中的电线电缆,致使公用路灯不能使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蒙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偷盗电缆非同“小事”,拿走的是电缆线,丢掉的却是自由。本案中被告人在盗窃电缆的时候,以为自己是犯了盗窃罪,殊不知自己所盗窃的电缆线为正在使用中的电线电缆,导致该段路的公用路灯不能使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法官在此提醒,盗窃电缆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请大家切勿以身试法。同时,从事废品收购行业的人员,对收购情况要如实登记,查明物品凭证,问清物品来源,拒收来路不明的物品,以免成为不法分子销赃的“工具”。如发现有销赃人员,请立即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