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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借电话卡给他用,怎么就成诈骗共犯了?

作者:吴爱约 编辑:覃静戎 来源:荔波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25 11: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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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以每小时几百元的价格提供手机卡给他人拨打诈骗电话,只要提供手机卡躺在家里就能赚钱,“志同道合”的潘某甲和潘某丙(另案处理)沾沾自喜,为自己找到了一个“生财之道”而高兴。
  
  2023年9月,被告人潘某甲先后邀约其女朋友蒙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潘某乙办理电话卡后提供给上游用于拨打诈骗电话。9月21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潘某丙(另案处理)负责对接上线,利用自己和潘某甲的手机,通过插入蒙某、被告人潘某乙的电话卡提供给上线远程操控拨打诈骗电话,并由潘某丙(另案处理)负责收取上家转给的好处费后再转给其他人。其中已查明涉及刑事诈骗金额13000元,被告人潘某甲获利14420元,被告人潘某乙获利5900元。
  
  判决结果
  
  荔波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帮助,诈骗他人财物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二人系从犯,被告人潘某乙具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潘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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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潘某甲辩称不知道其行为是诈骗,可在法官问到为何只是提供电话卡竟然在短时间内获取了如此高的报酬时,却沉默不语。
  
  一些刚出社会的年轻人,缺乏社会经验和风险意识,为了蝇头小利不惜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这无疑是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经济犯罪提供犯罪工具,为虎作伥。
  
  在此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轻信“只要两部手机就能日赚千元”“提供手机卡躺在家里就能赚钱”等诱惑;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不将个人证件随意转借他人,不随意告知他人自己的个人信息,自己申请的卡不转卖他人,保护好个人隐私和名下的手机卡、银行卡,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