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去春来,春风吹拂,天干物燥,此时正是火灾事故的多发季节。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但仍有部分群众不听劝阻,违规野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
2023年12月10日下午13时许,罗甸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罗悃镇罗苏村发生森林火灾。接警后,罗甸县公安局即派森林警察大队和罗悃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组织群众扑火和开展调查工作。
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于12月10日12时许,与家族亲戚从罗甸县龙坪镇前往罗悃镇罗苏村二组结亲,途经罗悃镇河西村烟花爆竹零售店时购买了两卷爆竹和一个烟花。中午13时许,结亲队伍来到新娘家门口,按照农村习俗走完礼仪后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便用手中燃烧的香烟将爆竹和烟花的引线点燃,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发生爆炸,产生火星飞溅到约十米外的公路边,引燃山坡上的荒草导致引发山火。后经组织多方力量奋力扑救,山火于2023年12月11日12时30分被全部扑灭。经罗甸县林业局对火情调查鉴定,本次火情过火面积784.8亩,其中林地面积755.4亩,非林地面积29.4亩,本次火灾共造成经济损失95603元。
罗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涉嫌失火罪,现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依法惩处。
请广大群众树新风、除陋习!严禁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违规野外用火!
普法用法小贴士:
1.放火、失火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失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