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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骚扰、发圈挑衅,拘!

作者: 编辑:金莎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2-20 17: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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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罗甸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生效义务,并电话骚扰、发圈挑衅司法权威被执行人刘某某进行了司法拘留。
 
  基本案情
 
  贵州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2728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伍仟壹佰陆拾伍元(¥5165.00)。因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州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罗甸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受理后,罗甸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通过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及周围邻居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务工。年关将至,被执行人刘某某务工回家,醉酒后半夜电话骚扰法官,并到罗甸县人民法院大门拍照发朋友圈挑衅,第二天,收到讯息的法官立即赶到被执行人家中,将他从被窝里“请”到了法院。在法官释明法理后,被执行人刘某某仍没有悔改之意且表示没有钱支付,鉴于被执行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罗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司法拘留第二天,刘某某及家人深刻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立即将物业费5165.00元全数缴纳,同时书写悔过书并当面向法官道歉,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罗甸县人民法院提前解除了对刘某某的强制拘留措施,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最基本的诚信底线,确保生效判决执行到位更是维护司法权威应有之义。人民法院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司法权威不容亵渎,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个人尊严不容侵犯。任何亵渎法律尊严、挑衅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