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编辑:金莎 来源:罗甸检察 发布时间:2024-04-26 16:11:24
该案经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4年4月3日依法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4月24日下午,该案在案发地罗悃镇布乃村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庭审中,检察官与法官结合案情进行现场普法,就案件涉及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问题,向到场旁听的干部群众讲解失火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发放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群众问题,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让广大农村群众“零距离”感受司法,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人民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庭审结束后,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与平塘县人民法院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经验做法召开交流座谈会。会中,两家主要围绕失火类刑事案件中的量刑规范问题、公益诉讼中失火案件的损失认定问题、以及两家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经验做法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
下一步,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与平塘县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建立健全保护生态环境的相关制度机制,在推动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中拓宽路径,形成“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良性互动,携手共筑环境保护的法治屏障。
来源:罗甸检察
编 辑|金 莎
一审一校|杨光琼
二审二校|陆兴国
三审三校|陈忠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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