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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上加罪——罗甸法院集中宣判五起“醉酒型”危险驾驶案

作者: 编辑:金莎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5-22 17: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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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震慑、打击“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5月20日,罗甸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集中宣判了5起“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不等。

  庭前法院干警向各被告向送达起诉书,并告知其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义务,5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查明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根据个案的具体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采用“集中开庭、逐案审理、集中宣判”的方式,既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轻刑快办”,也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办案质效。下一步,罗甸法院将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探索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坚持惩治与预防并举,治罪与治理并重,为助力平安罗甸建设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