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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执行担保 破解忧“酬”】罗甸法院成功为14名农民工追回血汗钱

作者: 编辑:金莎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7-29 17: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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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罗甸法院通过引入案外人提供担保方式,顺利为14名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的胜诉权益,彰显了罗甸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方式,努力维护社会民生权益。
 
  案情简介
 
  李某某在罗甸县龙坪镇江海世纪广场小区负责物业管理期间,聘请周某某等14位农民工为其提供保洁员、保安劳务,劳务完成后李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尚欠7.82万元。李某某与上述农民工在罗甸县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后向罗甸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但李某某一直未支付上述款项,14名农民工向罗甸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
 
  案件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但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线索后,执行干警迅速出动将李某某拘传至法院。迫于执行高压李某某立即筹款当场履行了2万余元后与民工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余款李某某分文未履行且一直躲避执行,本案陷入执行僵局。考虑到本案涉及14户农民工家庭,为积极稳妥促进执行,经过向罗甸县公安局、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等部门送达相关文书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李某某,最终成功找到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表示现在确实拿不出钱,执行法官再次向李某某释明法理,告知拒不履行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并对其宣读了拘留决定书,面对执行的威慑力,在现场的李某某父亲愿意为被执行人作执行担保,申请案件暂缓执行,经过征询申请人均同意的意见后,被执行人李某某亲友当场支付部分案款2万元。殊不知约定期限再次届满后,李某某再次违约,作为担保人其父亲亦未履行担保义务,罗甸法院遂执行担保人财产,依法冻结、划拨李某某父亲工资账户3万余元,最后罗甸法院通过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使得14名农民工工资得以全部执行完毕。
 
  以案说法
 
  执行担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