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编辑:金莎 来源: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4-08-13 09:50:52
《实施办法》从启动、实施、监督等环节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作为适用社会公益服务的评估机关,将醉驾案件拟不起诉人参与交通知识学习、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具体表现作为考察其认罪认罚、悔罪悔过的重要依据。为强化《实施办法》的社会监督,该院引入检察公开听证制度,确保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公开、公平、公正。
“我们针对犯罪情节较轻,又认罪认罚,符合条件的醉驾案件拟不起诉人,经征询其意见同意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后,与其签订《社会公益服务承诺书》,由相关社会公益服务部门作为考察机构,安排其通过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到敬老院参加志愿服务、入户宣传法律政策等方式接受考察,由考察机构根据志愿服务人员现实表现情况量化打分,填写《社会公益服务情况反馈表》后移交检察机关,作为后续对拟不起诉人依法从轻处罚的重要参考。”罗甸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该办案新模式将醉驾案件治理触角向前延伸,将醉驾案件犯罪嫌疑人转变为社会治理的志愿服务人员,使犯罪嫌疑人在社会公益服务中获得公众接纳和认可,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帮助犯罪嫌疑人实现正向转化。
下一步,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将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落实工作要求,加大醉驾综合治理力度,使拟不起诉人在自愿参加公益服务中提升社会责任感,预防行为人再犯,同时充实基层社会治理力量,实现从治罪到治理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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