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劝大家以后买东西一定要看称看货,今早我就被黑心老板缺斤少两还掉包,大家看吧,以后别在他家买了,谁买谁上当...”。
“农贸市场最黑心的肉贩,严重的缺斤少两,这家是惯犯,A县最黑的一家....”。
简要案情
小杨是A县农贸市场一家食品店的老板。2020年9月19日,小李到小杨经营的摊点购买猪肉,因为缺斤少两和猪肉的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当日,小李在没有经过任何第三方称量和工商局质量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发生争吵的视频发在抖音上,并配有文字和语音大肆对小杨进行造谣和诋毁,视频文字说明为:“奉劝大家以后买东西一定要看称看货,今早我就被黑心老板缺斤少两还掉包,大家看吧,以后别在他家买了,谁买谁上当”。小王在抖音上看到该条视频后,在该视频上加载文字“A县农贸最黑心的肉贩,严重的缺斤少两,这家是惯犯,A县最黑的一家”后进行转发。该抖音视频发布后在A县地区迅速传播,在这个范围不大,人口较少的小县城内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不仅严重损害了小杨的名誉,也大大降低了其社会评价,同时给小杨食品店的经营造成巨大损失。
小杨认为,一直以来自己都是诚信经营,开业多年从未有任何违法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小李、小王在未经第三方称量和质检部门检验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依据地造谣诋毁并通过抖音软件在网络上传播,已经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损失。因此,小杨认为小李、小王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1、小李、小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在其注册的抖音号发布视频向小杨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发布后至少三日内不得删除),如小李、小王不按判决履行,法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小李、小王负担;
2、小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杨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伍佰元(¥500.00);
3、小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杨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伍佰元(¥500.00);
法官说法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小李与小杨因买卖发生纠纷后,应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以合法、文明途径解决,而不是在未提交证据证明所发表涉案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前,私自在个人社交平台(抖音)上发布针对小杨及其经营商铺的贬损性言辞及视频;小王将未经证实的视频及贬损性言辞转发,造成不当言论大量迅速传播,引发公众对小杨经营的食品店的猜测和误解,导致对小杨的负面认识,造成小杨社会评价降低,故小李及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小杨的名誉权。
在互联网+时代,抖音虽然为网络虚拟空间,但已成为与人们生活交往密不可分的社交工具。抖音号、微信群、朋友圈等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通过抖音损毁他人名誉,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