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公司期间,我们的身份证是被没收的,不能出园区,否则就会被殴打,每天都有人在现场拿电棍、铁棍守着让我们做诈骗,诈骗不成功也要被打......”。被告人张某如是说。
为获取高额薪酬,男子听信朋友介绍,一路坐飞机、转高铁、再徒步爬山偷渡到缅北佤邦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殊不知,一入缅北深似海,高额薪酬是骗局,终因诈骗获刑,“淘金梦”变成了“铁窗泪”。近日,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因在境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在诈骗公司期间,我们的身份证是被没收的,不能出园区,否则就会被殴打,每天都有人在现场拿电棍、铁棍守着让我们做诈骗,诈骗不成功也要被打……”。被告人张某如是说。
为获取高额薪酬,男子听信朋友介绍,一路坐飞机、转高铁、再徒步爬山偷渡到缅北佤邦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殊不知,一入缅北深似海,高额薪酬是骗局,终因诈骗获刑,“淘金梦”变成了“铁窗泪”。近日,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因在境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经其朋友李某业(另案处理)介绍称偷渡到缅甸可以获得高薪工作,便于2023年4月8日乘坐飞机从湖北武汉飞往云南省昆明,次日早上乘坐高铁到达西双版纳,后经李某业安排与“蛇头”取得联系,在“蛇头”的组织下,通过徒步爬山偷渡到缅北佤邦。期间,张某分别与李某亮、李某业、李某旺、陈某刚等人在鼎盛集团(诈骗窝点)和宏伟一号(诈骗窝点)从事电信诈骗“引流”工作,主要通过虚构身份,使用IG、Line社交聊天软件添加被诈骗对象账号后进行投资理财类诈骗,直至2023年11月17日张某被遣送回国。
法院审理
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一年内非法出境,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在境外诈骗窝点参与实施,且在诈骗窝点的累计时间在30日以上,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缅北发财有陷阱,一朝失足悔终身。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害人害己,国家一直对该类犯罪从严打击。广大人民群众要时刻提高警惕,不断增强鉴别意识,求职赚钱应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切勿轻信境外“高薪务工”的诱惑,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将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