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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感情?不!我对她没感情, 只想骗钱

作者:张莲莲 唐璐琦 编辑: 来源:龙里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10 11: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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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年纪比我大这么多,我不可能喜欢她,也不可能和她在一起,我对她没有感情,只想骗她的钱用!”
 
  这句话出自一起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案件的被告人,面对法庭提问,其如此回答。
  事件要追溯到2023年5月。刘某发在网络媒体上认识了被害人王女士,为了取得王女士的信任,刘某发虚构自己名叫陈柯,是龙里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的特警。聊天期间,刘某发还自行从网络购买了警服、玩具手枪等道具帮助自己打造人设。而这些“人设”深深俘获了王女士的心。
 
  “陈柯”和王女士相谈甚欢,其随即邀请王女士到龙里游玩。王女士应邀来到龙里,在两人相处的期间,“陈柯”表示自己想换一部手机,让王女士先为自己垫付,购买手机的钱自己稍后还给王女士。王女士应其要求为其购买了一部价值8999元的手机,后又在其介绍下以3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面包车,并交给“陈柯”实际使用。随后,王女士离开龙里,“陈柯”又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王女士500元。同时,将王女士为其购买的手机出售他人,从中赚取差价。
 
  回到自己家中的王女士多次联系“陈柯”向其讨要购买手机的钱和购车的钱,但“陈柯”屡次找借口推脱。随后,王女士收到了关于面包车的多次违章信息,但这时却联系不上“陈柯”了。王女士多方打听才知道,“陈柯”真名叫刘某发,他的职业也不是派出所特警,他所营造的一切假象被一一戳破。王女士发觉自己被骗,立马前往派出所报警。
 
  警方随即对刘某发立案侦查。不查不知道!刘某发的犯罪事实还不止这一桩。2022年,刘某发使用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窃取短信验证码及银行卡信息后,使用张某某的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并将该银行卡信息绑定在其注册的微信号上。随后,刘某发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平台将张某某银行账户上的共计5000余元资金转出使用。同年,刘某发虚构自己姓名为“某发”,表示自己在公安局有关系可以帮助其女友的亲属,帮忙把其儿子从监狱里“捞出来”,随即骗取对方6000元。
 
  被抓获后,面对警方的讯问,刘某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近日,该起案件在龙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刘某发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最后陈述阶段,刘某发说到:“我当时是心中产生了邪念,我以后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经审理,该案事实清楚明白,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发冒用他人信用卡套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同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三名被害人损失。
 
  刘某发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