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编辑:夏鸿艳 来源:天眼之城平塘 发布时间:2024-04-18 17:41:37
案件一:被告人何某伟原系某工地员工,2023年4月至5月期间,何某伟与李某飞(已判刑)趁工地无人看管之机,先后多次盗窃工地螺纹钢筋,并将所盗钢筋销赃获利12193元,其中何某伟分得4000余元。经认定,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22637元。法院经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何某伟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件二:被告人刘某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后在缓刑考验期间,刘某元于2023年9月至12月多次盗窃平塘县城多家店铺内的现金及手机,共计人民币6216元。法院经审理后,撤销平塘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刘某元宣判缓刑部分;被告人刘某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元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法官说法:偷盗不可为,“伸手”必被抓,倘若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广大群众要增强防盗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财物,以防财物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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