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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彩礼”

作者:王希煜 编辑:莫尔婷 来源:三都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7 09: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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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彩礼。”
 
  “离婚可以,但她家得把彩礼全部退回来。”
 
  “如果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与其争得面红耳赤,不如各退一步,好聚好散。”三都县的潘女士和潘先生,因离婚纠纷涉彩礼返还问题争执不下,两家人闹得不可开交,只能到法院寻求帮助。
  原告潘女士与被告潘先生于2023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再无和好可能,原告潘女士请求离婚。但被告潘先生请求原告潘女士返还8.8万元礼金以及银项圈和银手镯等彩礼。
 
  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与原、被告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引导双方当事人本着相互谦让、相互体谅的原则解决问题,在明确彩礼具体数额的基础上,详细释明了《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并从双方结婚时长、彩礼实际使用和民族风俗习惯等多方面分析,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经过八个多小时的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当庭返还被告彩礼3.6万元以及项圈、手镯等物品,至此,这起因彩礼问题引发的离婚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