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想捕几只鸟来斗鸟,没想到会触犯法律,我愿意接受处罚,保证以后再也不非法捕鸟了,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何某真诚悔悟地说道。
2023年3月,瓮安县某乡镇村民何某以放置“粘鸟网”,并用手机鸟叫录音引诱的方式进行捕鸟,共捕获棕头雅雀(别名黄豆鸟)4只。经鉴定,棕头雅雀为野生鸟类,其使用的“粘鸟网”被认定为禁猎工具。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何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捕鸟的方式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何某捕鸟不是以售卖为目的,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何某作不起诉处理。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在对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事检察部门将线索移至行政检察部门,并建议给予何某行政处罚,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无缝衔接”,坚持惩罚与教育并举,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瓮安县检察院将积极履职,严厉打击捕猎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能动履职,加强法治教育宣传,为建设美丽和谐的生态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