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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让探望孩子?法院:不行!

作者:胡耀娜 编辑: 来源:独山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5-05-28 17: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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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张三(原告)与李四(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李小四。2017年8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儿子李小四由李四直接抚养,张三享有随时探望的权利,双方共同承担子女抚养、教育责任(遇升学、患病等情况需协商解决),另一方不得拒绝或阻拦探望,子女成年后可自行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
 
  然而,李四再婚后,却以“影响学习”“存在安全隐患”等理由多次拒绝张三探望孩子。多次沟通无果后,张三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保障其探望权。
 
  法院判决
 
  独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虽然李小四由李四直接抚养,但张三作为母亲,依法享有探望权。李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张三探望孩子,既违反离婚协议约定,也侵害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综合考虑李小四的生活、学习情况及双方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张三每月可探望李小四一次,直至李小四年满十八周岁止,李四应予配合且不得阻挠。
 
  以案说法
 
  离婚改变的是夫妻关系,而非亲子关系。探望权是法定权利,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妨碍。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父母双方应妥善协商,避免因纠纷影响孩子成长。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判决。法律保障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既是对亲情的守护,也是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怀。希望每一位父母都能理性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共同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注:本文案例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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