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贷款诈骗案,被告人李某永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简要案情
2024年4月,被告人李某永在共享单车上看到办理贷款的小卡片后主动联系贷款中介帮助其办理贷款。双方经协商由贷款中介抽成60%,中介以办理大额贷款需要购房为由,带领李某永到贵定县以“0首付”的方式与某房开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帮助李某永伪造了独山县某单位职工身份。同年6月,中介驾车带领李某永从贵阳市到独山县,指导其利用伪造的独山县某单位职工身份,使用虚假的个人所得税APP信息、个人工资流水等贷款资料,以结婚、装修房屋为由向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骗取贷款20万元。李某永将其中12万元作为抽成交给中介公司,剩余8万元用于挥霍。
裁判结果
独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刑法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庭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轻信“不还钱就能获利”“牺牲信用换钱”等虚假宣传,任何试图通过违规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最终都可能付出刑事处罚、经济损失、信用破产等沉重代价。金融借贷需秉承诚信原则,契约精神以及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