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工友间的口角纠纷,不想却演变成深仇大恨,一男子在酒精作用的催化下,持刀故意将他人捅伤,自己也获牢狱之灾。近日,惠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熊某酒后持刀故意伤人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熊某与被害人及几名工友一起吃饭饮酒,结束后几人乘车欲返回平时做泥水工的地方继续干活。
返程途中,被告人熊某与被害人在车上因开玩笑时用手摸对方头一事发生口角纠纷。
到达做工地点后,二人又因被告人熊某做工手脚慢一事再次发生争执。
本就喝了酒的熊某便从院坝上一洗碗池内拿起一把木质手柄水果刀将被害人捅伤。
看到被害人的伤口一直在流血的熊某这才慌了神,在被害人送医过程中主动报警投案。经鉴定,被害人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
惠水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鉴定被害人所受之伤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熊某案发后自行报警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熊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等情形,综上,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