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恋爱并同居生活,开始都是奔着结婚去,我才将工资委托她保管,现在分手了,她理应返还。”
“他确实向我转了工资,但在同居期间,所有的生活开支都是我付钱,还有小孩的吃穿用度,我还常常给他买衣服。”
恋爱后同居生活,男方将所得工资交予女方保管,女方承担生活开销,分手后男方要求全额退还工资,能否主张返还?一起来看,荔波县人民法院茂兰人民法庭审结的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小欧(男)与小莫(女)通过微信聊天相识并相恋,两人感情迅速升温,随后开始同居。2018年,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
2022年,双方外出务工,小欧将工资交由小莫保管,由小莫负责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开支。2024年,两人发生矛盾,最终走向分手,小欧要求小莫返还同居期间的所有转账,被拒绝的小欧一怒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本案中,小欧在同居期间通过微信向小莫转账共计5.2万元,小莫亦通过微信向小欧多次转账约2.25万元,且小莫的对外支出中多数为平常生活开支,可认定为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无夫妻之名,但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各有付出与努力。为维持与彼此间的同居生活关系,向对方给付财物符合生活常态,且双方的转账中多以小金额为主,应视为是双方日常的生活开支。在此期间,双方相互向对方转账,虽然存在一定的差额,但未超出通常共同生活所需范围,故小欧要求小莫返还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小欧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积极向原、被告释明法理,最终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进步,亲密关系呈现多元化,同居不领证现象在年轻群体中愈发普遍。这种生活状态的选择,更多的彰显尊重个性化需求,法律对于其权益的保护亦以遵从双方合意为主。
对于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对情感对象的判断能力和对事物风险、法律后果的防范、预知能力。同居期间双方均投入了感情、时间、经济成本,但对于期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和费用支出,除法律规定或者有证据证实双方有明确约定外,应视为双方增进感情的自愿付出或者赠与。
因此,同居男女要明确大额转账的用途及不动产的权属,对于赠与还是借贷也要留存好证据,做好转账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