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报送排名 > 罗甸 > 正文

铁哥们酒后交替驾驶,同醉又同罪

作者: 编辑:金莎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2-20 09:23:02

字体:T大 T小


      罗甸两名00后男子酒后相互交替驾驶摩托车,最终一起翻车、一起受伤、一起开庭、一起......

  近日,罗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以被告人罗某、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一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杨某在罗甸县罗悃镇河东村杨某家中吃饭饮酒。酒后,杨某无证驾驶贵J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罗某从家出发往罗甸县城方向行驶。在行驶途中杨某与罗某交换驾驶,后由罗某无证驾驶贵J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杨某继续行驶。同日18时0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G212国道2020KM+500M处时(小地名:打燃寨),车辆驶离有效路面发生侧翻,造成贵J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罗某、乘坐人杨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罗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公安交警发现罗某、杨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现场对罗某、杨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205mg/100ml、207mg/100ml,随即交警将罗某、杨某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送至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罗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9mg/100ml;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1mg/100ml。

  审理结果

  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杨某醉酒后相互交换驾驶同一辆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均超过180mg/100ml,依法均不适用缓刑。被告人罗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理。被告人罗某、杨某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罗某、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好朋友一辈子,是要在他喝酒时,提醒他放下车钥匙,而不是自己也酒驾着“护送”。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牢固树立安全驾驶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时刻绷紧“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根弦,亲朋好友间更要相互提醒监督,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