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编辑:金莎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2-20 09:23:02
近日,罗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以被告人罗某、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一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基本案情
审理结果
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杨某醉酒后相互交换驾驶同一辆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均超过180mg/100ml,依法均不适用缓刑。被告人罗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理。被告人罗某、杨某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罗某、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好朋友一辈子,是要在他喝酒时,提醒他放下车钥匙,而不是自己也酒驾着“护送”。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牢固树立安全驾驶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时刻绷紧“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根弦,亲朋好友间更要相互提醒监督,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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