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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两男子耍“小聪明”把ETC当“提款机”,罗甸法院判了!

作者: 编辑:金莎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5-14 20: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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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男子伪造通行记录、虚构行驶里程“跑长买短”,以为能“钻空子”逃避高速过路费,殊不知耍“小聪明”要付大代价,最终双双获刑。近日,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过虚构高速行驶里程实施诈骗的案件,被告人广某甲、广某乙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初,被告人广某甲无意中发现ETC系统能够识别到车辆中携带的其他OBU设备后,便想到通过“跑长买短”的方式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以减少载客营运成本。后广某甲将该想法告诉被告人广某乙及王某某(另案处理),并商议若其中一人从广东地区载客来到罗甸地区后,先将车停至罗甸大小井服务区或罗甸停车区,由广某甲或广某乙驾驶广某乙的一辆小型新能源汽车携带其他OBU设备就近驶入高速到服务区内更换广东来车的OBU设备,逃避从广东到罗甸路段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截止案发,三人共计逃缴高速过路费12923.89元。同时查明,案发后三人已将逃缴的高速过路费全部补缴完毕。
 
  审理情况
 
  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广某甲、广某乙以非法占有自己或他人名下长途营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应缴纳的通行费为目的,经共谋后在近一个月的期间内,陆续采取在自己或他人名下的长途营运汽车即将驶出高速公路出口站时临时更换为其他行驶短途汽车的通行设备的欺骗方式,致使通行设备的管理者产生错误认识后,从而少缴纳了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全部损失等情节,同时结合被告人广某甲具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的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ETC逃费行为不仅造成国有企业财产损失,同时也破坏交通管理秩序。当前,高速公路网络设备不断完善,通信数据及相关检测设备全线覆盖,足以让各类逃费行为无所遁形。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公众要筑牢守法意识,切勿心存侥幸。莫把ETC当“提款机”,技术越先进,违法越难藏,逃费逃不出法网,守法才是真捷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