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编辑:金莎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6-10 20:05:56
本次集中宣判活动针对涉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选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离婚纠纷等两起典型案例,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离婚纠纷一案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生育三个小孩后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了二十余年,有较为深厚的感情,虽在生活中存在家庭矛盾,但双方多年夫妻感情仍在,应换位思考,多一点包容和谅解,让未成年子女在充满爱的生活环境里健康成长。故本案当庭宣判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原、被告认识后以男女朋友关系共同生活并生育一男孩潘某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原告带着潘某某在娘家生活居住至今,因被告未承担潘某某的抚养义务,故原告提出诉讼。庭审中潘某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其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且潘某某长期跟随原告生活,不宜随意改变其生活环境,故本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当庭宣判潘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抚养费,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止,并明确探望权,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探望权是父母与子女间感情联系的重要纽带,子女需要与父母保持联系以获得完整的亲情体验。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定期联系及探望有助于子女形成健康的自我认识,减少家庭破裂对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让子女感受到父母双方的爱,有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发展。
宣判后,本案承办法官当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责令监护人加强管教,对案件当事人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引导当事人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目的,妥善处理抚养、探望等相关事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下一步,罗甸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屏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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