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钓捕鱼本是生活常见的行为,但一旦逾越法律红线,使用非法手段,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更可能会引发无法挽回的生命悲剧。近期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几位村民王某、白某和罗某在饮酒聚会后,为了改善“宵夜伙食”,决定使用法律明令禁止的电鱼设备进行捕捞。在电鱼过程中,王某在未确保电鱼机断电的情况下,将连接设备的金属网兜递给了同伴罗某。罗某在接网兜时,不幸触碰到了带电的网兜铁圈,当场遭到电击。尽管王某等人立即施救并将其送至医院抢救,但罗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罗某系电击死亡。后王某、白某等人向被害人家属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3.5万元,双方达成谅解;王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律解析与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严格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性方法捕捞水产品。电鱼设备瞬间释放的高压电流(通常在220V至380V之间)会无差别地杀死水域中的鱼类、鱼卵、幼苗及其他水生生物,对局部水域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长期性的破坏。本案中,王某作为主要操作者,应当预见到在未断电情况下传递带电网兜的极端危险性。然而,他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轻信可以避免,直接导致了罗某的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情节轻重,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除了面临刑事处罚外,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次违法的“宵夜计划”,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承担了牢狱的惩罚。
教育警示
一是生态红线不可碰,电鱼是法律严令禁止的非法捕捞方式,对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巨大。
二是生命安全大于天,电鱼设备极其危险,操作者、同伴甚至旁观者都暴露在致命的高压电风险之下。一时的疏忽或设备故障都有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伤亡。
三是法律尊严不容违,法律明确禁止破坏性捕捞行为,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知法守法,是对自己、对他人、对环境最基本的责任。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电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