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官帮助我们打赢了这场官司,让我们母子的生活有了着落。”
“有困难再联系我们。”
这是罗甸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近日回访案件当事人的一段对话。
时间回溯到2017年1月,张红(化名)与李明(化名)确立恋爱关系后在某市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张红于2018年9月21日在某医院产下一子,取名小华(化名),但因当时张红未达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自小华出生至2022年2月14日,一直由双方共同抚养。
后来,因感情纠纷,双方分手,张红多次联系李明协商小华的抚养事宜,均遭拒绝,导致张红独自承担抚养重任,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和生活困难。无奈之下,张红来到我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经初审认为,小华系未成年人,张红系农村妇女,文化程度有限,诉讼能力弱,符合支持起诉条件。检察官查阅并核实相关情况后,依法给出了建议。
“虽然法律并不鼓励非婚生育,但孩子是无辜的。按照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李明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现在李明拒不支付抚养费,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建议您采用诉讼方式维护权益。”
随后,张红向我院提交了支持起诉申请书,检察官迅速启动立案程序,然而,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却让检察官犯了难,由于确认生物学亲子关系是本案主张抚养费的关键和前提,李明一直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让案件进度一度停滞。
为保障母子二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官选择从现有证据材料中找寻思路,通过详细审查,及时固定了双方共同生活材料、张红孕期产检及分娩住院病历等关键证据,符合确认亲子关系要件,决定支持起诉。2024年7月,罗甸县人民法院采纳该支持起诉意见,判决确认李明与小华的亲子关系。
紧接着,检察官通过审查生活支出凭证、实际生活教育费用、李明收入证明或可执行财产等证据材料,认为生效判决确认的亲子关系已产生法律效力,李明负有明确的法定抚养义务,其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持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张红作为直接抚养人承担着较大经济压力,决定再次支持起诉。
依照相关法定程序,我院依法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并跟进案件办理。最终,法院判决李明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下一步,我院将持续跟踪该抚养费给付执行情况。
“‘小案’不小办,民心更温暖。”今后,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做实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各项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