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编辑:金莎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9-10 09:20:18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底,被告人罗某某、何某某、涂某某共谋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三人共同出资“坐庄”,将赌场地点设置在罗甸县龙坪镇城区附近的多处山坡(小地名:天鹅关、仰天窝等地),赌博方式为“囥宝”猜单双。其中,罗某某负责邀约参赌人员及赔付赌资;涂某某负责邀约参赌人员并租赁一辆五菱宏光汽车用于接送;何某某则担任“宝官”,并驾驶一辆东风汽车运送赌具。
2024年12月底至2025年1月上旬期间,三被告人还安排蒙某协助赔付、结算赌资,并抽取赢家一方10%的利润;安排黄某某、王某某在赌场周边放哨,每次支付100元至200元作为报酬。
2025年1月13日晚,公安机关在“天鹅关”附近将何某某、涂某某抓获,现场查获硬币、瓷碗、桌板等赌具及赌资5900元;罗某某于同年4月23日在浙江省金华市落网。
审理情况
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何某某、涂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参与赌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赌博不仅破坏社会风气,更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家庭稳定。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赌博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广大群众应自觉远离赌博,选择合法、健康的娱乐方式,切勿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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