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以“元纽扣·长青法盾”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品牌为抓手,成功调解一起因探望权引发的纠纷。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与情感疏导下,原本因探望问题争执不下的离异夫妻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有效保障了母亲对孩子的探望权利,也守护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原告小花与被告小明原系夫妻,202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由父亲小明直接抚养。离婚初期,双方尚能按约履行探望事宜。但自2025年起,被告小明以各种理由,多次拒绝、阻挠小花探望,原告小花与被告小明多次沟通协调均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明确探望具体时间、方式,并要求被告停止阻拦。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法院承办法官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深知探望权纠纷核心在于维系亲子感情,且双方矛盾已持续较久,直接判决易激化对立情绪,因此决定优先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办案过程中,法官先后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一方面向小明释明法律规定,明确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不得以无正当理由阻挠,指出其行为既侵害小花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另一方面,从孩子成长角度与小花沟通,引导其理性沟通,避免将矛盾传递给孩子。经过法官细致的法律释明、情感疏导及多次调解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有效化解了矛盾,保障了母子亲情顺利延续。
法官提醒
夫妻关系解除不代表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消失,探望权的依法履行,是保障未成年人完整享受父母关爱、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关键。希望离异父母摒弃个人恩怨,以孩子成长为出发点,主动配合、积极履行探望事宜,让孩子在亲情陪伴中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