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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店主互殴致轻伤二级,眼看着要“进去”……法官靠什么让双方各退一步?

作者:石雯 编辑: 来源:独山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25 18: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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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践行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理念,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近期,独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周某中、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坚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前提,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工作。通过耐心沟通、细致释法、居中协调,成功促成两被告人达成刑事谅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及其妻子邓某薇、被告人周某中分别在独山县某医院对面经营三轮车专卖店、三轮摩托车专卖店,两间门面相邻。2024年7月27日9时许,邓某薇与周某中因停放车辆位置的问题发生矛盾继而引发争吵。后邓某薇电话通知其丈夫李某来到现场,三人在争吵过程中,李某用左肩顶撞周某中胸口,周某中也用手推了李某,接着邓某薇上前用手推周某中,两人相互推搡,邓某薇用脚踢了周某中腿部一脚,三人相互发生斗殴。互殴导致周某中和邓某薇受伤住院。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中左侧第5、6、9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邓某薇因外伤致右眼眶内侧壁爆裂性骨折伴纸板骨折,遗留右眼斜视、复视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中、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诉至独山县人民法院。
  庭前调解开展情况
 
  庭审之前,承办法官立足案件实际,精准把握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要点,分步先后两次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分别单独向被告人详细讲解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构成、量刑标准、刑事谅解的法律后果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规定,耐心沟通疏导,化解对立情绪。该案审理初期双方积怨较深,互不相让,对立情绪明显。承办法官秉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安抚双方情绪,引导双方放下怨气,对被告人进行严肃批评,督促其正视过错、主动担责。通过多次分开沟通,逐步消解双方的对立心态,让双方从情绪化对抗中回归理性解决问题的状态。在双方情绪趋于平和、均有和解意愿的基础上,承办法官提出刑事和解方案,双方就谅解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工作取得成效
 
  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及其妻子邓某薇与被告人周某中相互诚恳道歉,深刻认识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并相互出具谅解书。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周某中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独山县人民法院常态化推进轻微刑事案件诉前、庭前矛盾化解工作的生动缩影。通过柔性司法方式化解刚性刑事矛盾,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其损失得到弥补、权益得到维护,又给予真诚悔罪的初犯、偶犯改过自新的机会,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温度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