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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阻碍执行?请查收你的《罚款决定书》!

作者:马蓉 编辑:贵定县委政法委 来源:贵定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09 11: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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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上门督促,换来的是辱骂;一场联合执行,遭遇的是暴力,但严重干扰正常执行程序的行为终将付出代价。
  
  近日,因暴力阻碍执行,贵定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案外人开出《罚款决定书》,打击了其嚣张气焰,维护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柏某某与范某某、柏某芬是对门而居的寨邻关系,柏某某因范某某、柏某芬堵塞了其排水沟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范某某、柏某芬移除堵塞排水沟的石头、拆除阻碍排水的混凝土构筑物,恢复排水通畅。判决生效后,范某某、柏某芬一直未履行义务。柏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考虑到双方是相邻关系,执行干警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首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并进行释法明理,尝试沟通协调,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态度恶劣,明确表示拒不履行。
  
  2026年3月25日上午,贵定法院执行局联动县检察院、公安干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支两委、派出所等多方力量,依法开展强制执行。现场,被执行人的儿媳陆某某情绪非常激动,手持火钩与司法警察对峙,司法警察为避免其伤人上前控制,陆某某在此过程中将一名执行干警咬伤。法院果断处置,联合公安干警将涉案人员带至派出所进行处置,后续执行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鉴于陆某某暴力抗击执法的恶劣行为,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训诫、教育,陆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向执行干警道歉并主动承担了治疗费用,法院综合其认错态度,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陆某某在收到法院罚款决定书后表示认可并当场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执行不是“走过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履行。人民法院执行公务,任何公民和法人均有义务予以配合,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决定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前部分案外人抱着“我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心态肆意妄为,对抗司法机关执法活动,殊不知,任何企图挑战法律权威、阻碍司法执行的行为都必将受到严惩,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司法的权威不容侵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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