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罗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罗甸县某金融机构原工作人员(非国家公职人员)刘某违法发放贷款一案,罗甸县各商业银行50余名干部职工受邀旁听庭审。对被告人刘某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刘某违法犯罪所得5万余元依法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同时,法庭对参加旁听的干部职工开展了现场警示教育。
经审理查明: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刘某在担任罗甸县某金融机构业务部对公客户经理、业务营销团队负责人期间,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对贷款全面性、真实性审查工作职责,在明知借款人徐某某、兰某某、黄某某等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取帮助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违法发放贷款20笔共计365万元,造成贷款资金损失100万余元。被告人自认其因违法发放上述贷款而收受上述有关借款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万余元。
罗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其作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且具体负责贷款前审查业务的职务便利条件,以为了能够达到获取借款人给予其好处费或其他利益为目的,在明知有关借款人不符合发放贷款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故意违反国家商业银行关于发放贷款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教唆或直接帮助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向相关借款人发放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在实施办理违法发放贷款业务中存在受贿行为,酌情从重处理。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秩序、扭曲市场竞争、影响金融稳定,对营商环境造成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下一步,罗甸法院将聚焦金融安全,持续加大对破坏营商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通过精准司法服务与强化源头治理双向发力,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