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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次调解 两重收获--化物业纠纷 树普法标杆

作者: 编辑:金莎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6 17: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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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罗甸法院高效调处一起特殊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该案被告为原村“两委”干部,因房屋空置未入住拒缴物业费。经承办法官庭后耐心释法明理,被告彻底解开疑惑、主动足额缴纳物业费,实现一案化解、一片普法的良好效果。

  本案被告系辖区搬迁安置户,同时为原村主任。在前期搬迁工作中,被告积极响应政策、主动带头搬迁,全力配合村级安置工作。在房屋征收办确认选房具体位置后,因个人原因一直未入住,其认为未实际居住、未享受专属物业服务,不应缴纳物业费。庭后,承办法官结合案情与安置小区实际情况,对被告开展针对性普法释法,明确物业服务属于公共性、整体性服务,小区安保值守、环境保洁、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覆盖全体业主,不会因房屋空置、业主未入住而停止。业主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即依法负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空置房屋不能作为拒缴物业费的法定理由。同时,法官充分肯定被告此前带头搬迁、服务群众的履职担当,细致解答安置群众普遍关心的物业费缴纳、物业服务范围等热点问题,清晰区分法律规定与群众认知误区,彻底消除被告心中疑虑,被告在充分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对法院释法工作表示认可,深刻认识到自身认知偏差,主动当场缴清全部拖欠物业费,并承诺“我带头履约,给村民作表率”,表示将以自身案件为例,向村内搬迁群众普及物业费相关法律知识,主动做好政策法律解读工作,引导邻里群众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履约。

              

  本案的妥善处理,既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又树立了普法标杆,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有效化解安置小区物业费争议隐患,有力助推基层社会治理提质增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对业主而言,依法缴纳物业费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法定义务。物业服务具有不可分割性和整体性,不能因个体对部分服务项目不满或是体验感不好而否定其整体价值。若对服务质量不满意,应通过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协商或向主管部门投诉等合法渠道理性维权。

  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在坚持按约提供标准服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不断提升服务的精细化与人性化水平,对业主诉求应及时给予充分关注并妥善处理。积极沟通、主动协调,不仅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更是企业提升口碑、实现长远发展的基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