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编辑:金莎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6 17:52:33


本案的妥善处理,既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又树立了普法标杆,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有效化解安置小区物业费争议隐患,有力助推基层社会治理提质增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对业主而言,依法缴纳物业费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法定义务。物业服务具有不可分割性和整体性,不能因个体对部分服务项目不满或是体验感不好而否定其整体价值。若对服务质量不满意,应通过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协商或向主管部门投诉等合法渠道理性维权。
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在坚持按约提供标准服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不断提升服务的精细化与人性化水平,对业主诉求应及时给予充分关注并妥善处理。积极沟通、主动协调,不仅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更是企业提升口碑、实现长远发展的基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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