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编辑:金莎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05 10:24:46
基本案情
经查明,王某某提供的两张邮政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872146.38元,其中被害人汪某于2021年2月27日向王某某的一张邮政银行卡账户转入被诈资金50000元。另外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非法出境,已于2022年1月18日被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境外参与诈骗犯罪活动,且在境外犯罪窝点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累计时间在30日以上,情节严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王某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综合考虑,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提醒
缅北不是致富天堂,更不是法外之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害人害己,国家一直对该类犯罪从严打击。广大人民群众要时刻提高警惕,不断增强防范意识,求职赚钱应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千万不要轻信境外务工有“高薪”的诱惑,以身试法赚取“快钱”,否则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三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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