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报送排名 > 罗甸 > 正文

【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89年男子刑满释放3天后,又骑偷来的自行车盗窃摩托车“七进宫”

作者: 编辑:金莎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05 15:10:31

字体:T大 T小


       2012年10月8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8月8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6年10月11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8月9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022年1月26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3年6月25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24年5月6日刑满释放。

  现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迎来“七进宫”。

 

      案情简介

      罗甸一89年男子曾因盗窃六次入狱刚刑满释放3天,又因骑着偷来的自行车盗窃摩托车被判处刑罚。9月3日,罗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罗某某因盗窃他人财物再次锒铛入狱。   

       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5月10日凌晨2时许,罗某某独自一人闲逛到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甲小区9栋楼下时,发现陈某某儿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雷克斯自行车,其便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自行车盗走自己使用。2024年5月15日凌晨4时许,罗某某骑着偷来的自行车到罗甸县龙坪镇乙小区17栋楼下时,发现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豪爵牌黑灰色男士摩托车,其便趁四周无人之机,将摩托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自行车、摩托车追缴到案,并发还给被害人。经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摩托车被盗窃时的总价值为10443.34元。

      法院审理

  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盗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

      法官提醒

      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民财产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前科累累的刑满释放人员,更应该敬畏法律,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妄想不劳而获。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走捷径,以免再入歧途。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