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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坪派出所:宣传深入人心,群众主动上交枪支共筑安全防线

作者: 编辑:金莎 来源:平安罗甸 发布时间:2024-11-12 17: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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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枪爆无小事,民安重于山。为确保社会治安稳定,罗甸县公安局龙坪派出所持续深入辖区大力开展涉枪涉爆物品大排查工作,并积极宣传非法持有枪爆物品的危害性,引导群众主动上缴涉枪涉爆物品。这一举措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
 

  11月10日晚,辖区群众左先生积极响应号召,主动将一把气枪交到龙坪派出所民警手中。据左先生介绍,他在整理其爷爷的遗物时意外发现了这把气枪。想到派出所民辅警经常深入社区开展枪爆物品安全宣传,他深知枪支的潜在危险和非法持有枪支的严重后果。因此,左先生第一时间携带枪支来到派出所,将其主动交给民警。

  龙坪派出所民警对左先生主动上交枪支的行为给予了高度肯定。民警表示,左先生的这一举动不仅消除了一个潜在的社会治安隐患,也为维护社区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民警现场依法对枪支进行了登记和收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左先生依法免于处罚。

  此次事件再次彰显了龙坪派出所在涉枪涉爆物品管理方面的坚定决心和有效举措。通过持续深入的宣传和排查工作,成功引导群众认识到非法持有枪爆物品的危害性,并鼓励群众积极上缴涉枪涉爆物品,从而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提醒

  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具有高度危险性,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违禁物品,违反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私自持有枪支等危险品,既触犯法律,对行为人自身和社会公共安全也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

  因此,希望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非法持有、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积极主动上交各类涉枪涉爆物品,检举、揭发他人此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