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2023年12月底左右你才出狱,不到一个半月你又因为盗窃被抓进去,你对自己的行为就没有一点反思吗?”2024年6月12日,一起盗窃罪案件庭审过程中面对多次因盗窃被判刑的被告人,法官叱问到。
面对法官的叱问,吴某某沉默不语。吴某某估计没有想到自己这次实施的两次盗窃间隔不到1小时,但被警方抓获仅仅只用了半天时间。
2024年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贵州省龙里县某路口处,见路边停放的车辆“计从心起”。吴某某顺着车辆停放的方向,挨个伸手拉车门,路过一辆商务车时,发现车门未锁。吴某某立即打开车门将被害人龙某某放置于车内的现金43900元盗走。
盗得现金的吴某某“贼心不死”,同日凌晨3时许,窜至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金龙路,用同样的方法发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轿车车门未锁,便将放置在后排靠左座位上的佳能牌单反相机及同品牌镜头盗走,藏匿于其租住的房子里。
2024年2月14日下午,民警根据线索在吴某某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依法扣押赃款43900元,于同日发还给被害人龙某某。在其家中搜查到的单反相机也于2024年3月14日发还给被害人罗某某。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被告人吴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吴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