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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平!你可把我害惨了!”

作者:唐璐琦、兰德会 编辑: 来源:龙里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6-13 15: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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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和‘阿平’是什么关系?”
 
  “我不知道他真名叫什么,也没有见过他,我是跑货车的,和他是在运某某APP上认到的。”
 
  “6月18日那天,我是第二次给他拉货,和第一次一样拉的都是烟草,运费也是8000元,运输的路线也和第一次一模一样……”
 
  马某某本想着按照第一次路线能顺利“过关”,这第二次也没问题,谁知道就是这样侥幸的想法让自己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大货车从云南省出发,运输烟叶往广东方向行驶。20日10时许,途经龙里县厦蓉高速龙里路段时被查获,当场在马某某驾驶的货车上查获烟叶4370公斤。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的烟叶价值为人民币237510元。
 
  2024年6月5日,该起非法经营罪案件在龙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被告人马某某,为了获取运输费用,受人雇佣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马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