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人训,首孝悌”,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应尽的法定义务。今年以来,龙里县司法局贯彻落实司法部“法律服务助老护老”行动要求,聚焦老年人在生活中容易遇到赡养纠纷、继承纠纷等问题,进一步畅通老年群体帮扶路径,提升老年人在法治领域的法治获得感。10月16日,县法律援助中心携援助律师上门服务,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
【案情简介】
10月14日,83岁高龄老人刘某颤颤巍巍来到龙里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忙,申请事项为请求儿子支付赡养费。经审查,老人刘某符合“老年人请求给付赡养费,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法律援助条件,并根据受援人意愿,指派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雷海律师作为本案代理人。
承办过程:雷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受援人刘某和龙山镇水场社区核实案情,经和水场社区支书和网格员电话了解到:“刘某,现年83周岁,育有一儿三女,老伴由二女儿赡养,受援人刘某是和儿子一起居住,后因生活习惯不同,老人独自居住,平时儿子也有带老人去看病、买油米,两人的分歧主要是支付现金还是购买生活物资问题以及生活中琐事纠纷。”
案件结果:雷律师提出希望社区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考虑到刘某年事已高且路途遥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雷海律师一同前往水场社区,经社区支书和律师3个多小时耐心的释法说理和调解劝说下,刘某儿子同意每月支付200元左右和也购买生活物资,同时。其儿子也表示今后将加强对老人的关怀、照顾、陪伴。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良好家风的前提。俗话说一次生前的孝敬,胜过身后百次扫墓。此次调解对积极倡导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敬老、尊老、爱老、助老氛围起到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温馨提醒:“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亲情是最宝贵的情感,切勿忽略父母的感受,要常沟通、常陪伴,常回家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