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茂井人民法庭在庭后调解中将法理与情理相融合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纠纷,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相识相恋后于2015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婚后二人于2015年3月生育儿子。原告自2018年外出务工,长期未归家,与被告常年分居。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对离婚没有异议。原告要求将婚生子交由自己抚养,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则自己探望的权利可能无法得到保障。被告陈述原告常年在外务工未回家看望婚生子也未支付抚养费,且原告在外无固定居所无法给予婚生子良好的照顾。
庭审结束后,法官向原、被告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并根据原、被告的具体情况多次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婚生子女,以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为原则来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在法官的耐心引导下,原、被告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就婚生子的抚养问题达成调解意见。
茂井人民法庭深耕司法为民实践,以弘扬婚姻家庭伦理道德为根基,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化解矛盾,通过专业化、温情化司法服务,为未成年子女权益构筑坚实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