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系福泉市某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应张某某的邀请在其家中吃饭,期间杨某某同张某某各喝了一杯多白酒。饭后,杨某某驾驶轻型多用途货车往仙桥街上方向行驶,行驶途中所驾车辆右后侧车身与同向在前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构成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0.40mg/100mL。
法院审理
福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理。其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院提醒
“把酒言欢一场笑,出门行车两行泪”。福泉法院提醒广大驾驶员:越规者,规必惩之;逾矩者,矩必匡之。酒后驾驶机动车害人害己,更危害公共安全,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一旦酿成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从上述案件中吸取教训,切勿以身试法,逾越法律红线。杜绝酒驾醉驾,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