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惠水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盗窃惯犯、“技术工”刘某某再获刑罚“三进宫”。
简要案情
2023年6月某日的夜晚,原本无聊在河边看别人钓鱼的刘某某趁着夜色昏沉“四处闲逛”,行至一处马路边上时,见四周无人,便对路边停放的几辆摩托车“打量挑选”。最终,刘某某选择了一辆红色的二轮大架摩托车,拿出身上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摩托车车锁撬开,通电骑走。三天之后,刘某某在某处道路边等待收废品的人路过,将盗来的摩托车当废铁作价400元卖掉。
2023年7月某天,赃款消费光后,刘某某又动起歪心思,凌晨3点在城内四处寻找作案目标。行至一处路口见一辆浅蓝色的三轮车停放在路边。刘某某蹲在路边抽烟观察十多分钟后,见无人经过,便从身上的挎包中拿出一把尖嘴钳将电动三轮车电源夹断,重新接通骑走。几天后,刘某某在等待合适买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最终,根据刘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险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惠水县第一高级中学200余名师生现场观摩庭审,通过“看得见、听得着”的零距离庭审观摩,让同学们能够更加深刻、直观地了解违法犯罪后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庭审结束后,法官通过变庭审为“课堂”,以真实案例“现场授课”,让同学们零距离接受普法教育,帮助同学们扣好第一颗“法治扣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