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一男子曾六次被判处刑罚,又因盗窃罪再次“七进宫”。
简要案情
一个人不能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说的是应吸取教训,避免再犯类似错误,但年仅29岁的罗某却把盗窃当成一种“职业”。有着“超强履历”的他,从2008年至今,曾六次被判处刑罚,其中五次为盗窃罪。本应悔改,但他出狱仅六天,又见财忘法重操旧业。2023年7月,罗某分别在惠水县涟江街道、好花红镇、芦山镇等多地盗窃电瓶车、摩托车、洗衣机、麻将机等,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好逸恶劳,好吃懒做不能成为盗窃的理由。被告人罗某自2008年以来,多次实施盗窃等犯罪行为,屡教不改,每次刑满释放后不久便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可以说被告人罗某前脚刚迈出铁窗,后脚又踏进看守所。被告人没有想过通过劳动去创造财富,却想着不劳而获,铤而走险,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等待他的将是第七次铁窗生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