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被告人龙某与被告人韦某2人在家中通过手机上网的方式打发时间,被告人龙某在浏览某短视频平台信息时,看到了“提供电话卡拨打电话,一小时240元报酬”的广告,随即主动联系对方,在对方“客服”(实为境外诈骗分子)的指导下明白了拨打诈骗电话的流程:准备2部手机,一部手机通过手机QQ与“客服”视频通话,另一部手机根据“客服”的指示拨打国内被害人电话,最后将2部手机屏幕正对放在一起实现语音中转,诈骗分子可以直接与被害人对话,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想到有利可图,被告人龙某与被告人韦某便按照“客服”指示要求帮助其拨打诈骗电话共50余通,即便二人明知道拨打的是诈骗电话也仍旧提供帮助,被告人龙某及被告人韦某二人共从中获利1700余元。
裁判结果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龙某、韦某违法所得1700余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什么是“手机口”诈骗?
“手机口”诈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利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电话,一部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实施语音中转,成功掩饰电话归属地而实施诈骗;二是架设GOIP、VOIP等通讯设备,将境外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使得受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
为什么采用这种手段?
近几年随着反诈宣传的深度推广,全民反诈意识有显著提高,接到“00”或“+”的境外电话时,一般人都知道可能是诈骗电话。犯罪分子为了提高“接通率”,降低人民群众对陌生来电的警惕,通过“手机口”业务转化来电号码,让境外来电摇身一变成本地号码。
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过国内网站、社交软件发布大量“轻松赚钱”“日进斗金”等招聘广告,用“轻松”“高回报”“无需经验”吸引了很多学生和年轻人兼职,组织大量人群参与“手机口”业务。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